Company's Rules and Regulations
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關于收受財物處理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受財物管理工作,保護公司系統內干部職工合法權益,保障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工作依規依紀有序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收受財物,是指單位或個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系統內干部職工財物。
第三條 公司直屬機關紀委負責收受財物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 當收受財務事件發生時,原則上當事人應當場拒收財物,并在第一時間將此事匯報給公司直屬機關紀委,同時在3個工作日內撰寫情況說明,報送到公司直屬機關紀委辦公室。
第五條 因客觀因素無法拒收財物,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封存
當事人要立即將財物在兩人以上人員的見證下進行錄像封存。
(二)匯報
當事人要在第一時間將此事匯報給所在單位紀委(紀檢)負責人,該單位紀委(紀檢)負責人收到消息后,要第一時間報公司直屬機關紀委負責人。
如當事人為外派紀檢人員的,直接向公司直屬機關紀委負責人報告。
(三)撰寫情況說明
事件發生后,當事人應在1個工作日內撰寫情況說明,報送到公司直屬機關紀委辦公室。
(四)財物上繳
當事人應在本單位紀檢人員的陪同下,在3個工作日內將財物上繳,其中錢財上繳至所在公司銀行賬戶,銀行回執交所在公司財務部保管;物品上繳至所在公司辦公室(綜合部)封存保管,并經在場承辦人員登記簽字確認。
當事人所在公司相關部門收到銀行回執、物品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公司直屬機關紀委報備。直屬機關紀委定期向駐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匯報。
第六條 公司直屬機關紀委負責對收受財物管理進行監督。
第七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在收受財物管理中違反有關規定,貪污、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私存、調換等,應當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因保管不當造成財物毀損或滅失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賠償外,應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由公司直屬機關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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