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y's Rules and Regulations
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方面信訪舉報工作制度
為大力推進海南省自由貿易港建設,深入落實全面從嚴治黨,進一步規范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方面信訪舉報工作,充分發揮聯系溝通、信息反饋、監督保障和協調疏導作用,增強群眾監督的力度,維護信訪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條 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基本原則
(一) 堅持依法依規依紀辦理。
(二) 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三) 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
(四) 堅持解決實際問題與思想教育相結合。
第二條 信訪舉報工作受理范圍
海南控股直屬機關紀委統一接收公司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子公司、下級紀委(紀檢機構)收到的涉嫌違紀違法的信訪舉報,包括:
(一) 對海南控股機關黨委所管轄的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
(二) 對海南控股全體工作人員或單位不依法履職,違反廉潔從政從業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
(三) 海南控股機關黨委所管轄的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或海南控股直屬機關紀委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要求進行復議、復查的來信來訪。
(四) 領導批辦、上級紀委轉辦和交辦的信訪件。
(五) 其他應由海南控股直屬機關紀委受理的信訪件。
第三條 反映下列事項的信訪舉報,海南控股直屬機關紀委不予受理:
(一) 依法已經、正在、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途徑解決的。
(二) 僅列舉出違紀違法犯罪行為名稱,無實質內容的信訪舉報。
(三)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條 各單位對群眾的來信來訪應認真對待、主動接待,做到態度認真、耐心傾聽,并做好記錄,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
第五條 信訪工作人員被反映對象有親屬關系、本人或近親屬與信訪舉報事項由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六條 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海南控股各部門及工作人員收到的信訪舉報,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海南控股直屬機關紀委;子公司、下級紀委(紀檢機構)收到的信訪舉報,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移交海南控股直屬機關紀委。
第七條 海南控股直屬機關紀委對于信訪舉報件進行統一歸口管理,應在五日內登記完畢。對信訪舉報件逐件編號,注明日期、件次、轉來單位等,做到內容完整、分類恰當,處理意見明確,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著落”。
第八條 對屬于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信訪舉報,海南控股直屬機關紀委應當立即徑送機關紀委書記閱知(涉及其本人的除外),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原件附函報送省紀委監委派駐組。
第九條 海南控股直屬機關紀委收到信訪舉報后,按照海南控股直屬機關紀委業務工作流程細則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置。
第十條 海南控股直屬機關紀委應當公布信訪舉報受理范圍、通信地址、來訪接待場所地址、舉報電話號碼、舉報電子郵箱等相關事項,加強信訪舉報宣傳,引導群眾依法、有序、如實舉報。
第十一條 信訪舉報獎勵制度
(一) 凡提供違紀違法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獎勵線索反映人1萬元人民幣。
(二) 反映的違紀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獎勵線索反映人1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信訪舉報保密制度
(一) 信訪舉報材料應按密件保管處理,信訪舉報人姓名、被反映人的姓名及舉報內容,不得隨意泄露。不得在公共場合談論舉報內容。
(二) 信訪舉報材料,不能擅自帶離辦公室,更不能作廢紙變賣或使用,給舉報人回復應注意安全保密。
第十三條 信訪舉報反饋(回訪)制度
(一) 凡署實名的來信、來訪、來電舉報,辦結后應及時將調查處理情況向信訪舉報人當面反饋,不能當面反饋的,可以書面反饋。
(二) 匿名信訪舉報件辦結后,可根據所反映的問題在當地的影響大小,選擇適當的對象和場合進行反饋。
(三) 反饋時要做到態度明朗,邏輯嚴密,不得遮遮掩掩、含糊其詞。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海南控股直屬機關紀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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