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y's Rules and Regulations
中共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委員會從業人員廉政建設若干規定
第一條 隨著公司業務的不斷擴展,項目建設的逐步加快,投資項目的逐漸增多,公司所承擔的責任越來越大。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方針,進一步加強公司的廉政建設及外派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公司員工行為,不斷提高員工的思想政治素質,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現根據中央、省委、省國資委和公司黨委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廉政建設工作,必須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直屬機關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三條 公司黨委、經營班子對公司的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公司各部門、所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廉政建設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加大源頭綜合治理的力度,充分發揮黨內監督、紀檢監督、審計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和民主監督的作用,形成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不斷拓展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工作領域。
第五條 加強企業廉潔文化建設,培育和豐富廉潔精神,努力營造遵紀守法、公道正派、清正廉潔的良好氛圍,矯正不良風氣,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以榮辱觀教育、法紀規章教育和廉潔自律教育為主要內容,通過典型示范和警示教育等形式,強化反腐倡廉教育,增強員工誠信守法、廉潔自律的意識。
第六條 落實企業從業人員廉政建設責任制,根據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每年簽訂廉政建設責任書,把廉政建設的責任落實到人,構建起反腐倡廉的責任網絡。對違反廉政規定的,依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和責任追究。
第七條 加強公司外派人員的管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每年與外派的國有資產代表簽訂《廉政建設責任書》,對外派人員開展任職、誡勉談話等工作,明確廉政建設責任,監督做好廉潔自律工作。
第八條 根據公司業務性質和各部門工作職責,制定下列具體廉政建設措施:
1.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司的財物或以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等其他非法方式變相占有公司財產。
2.不得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以各種名義收取回扣、手續費、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等,以及無償使用、占有業務單位提供的勞務和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辦公場所和高檔辦公設備等。
3.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下屬企業、業務單位報銷應由本公司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及以各種名義接受任何獎金、補貼等。
4.不得利用工程施工、監理、咨詢、物資設備等招標工作之便,向任何投標人提供任何影響公平招投標的信息,以獲取非法利益。
5.不得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推薦或指定工程分包單位、施工隊伍和工程建筑材料、施工設備生產廠家、供應商等,或為家屬和親友推銷工程建筑材料、機器設備等經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6.不得參加有礙公正判斷和決策的宴請、慶典、外出考察旅游及高檔健身、娛樂活動。
7.不得個人參與投資、經營與本公司同類商品(產品)的活動,或者在其他公司兼職。
8.不得違反國有資產監管程序和企業規章制度,擅自決定對外投資、借貸融資、擔保等重大事項或利用職權擅自變更有關合同條款損害公司的利益。
9.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關生產、銷售、采購、科研、工程項目招、競標標底及企業重要活動的秘密。
10.不得參與賭博、淫穢色情等不健康娛樂活動。
第九條 公司黨委和經營班子結合民主生活會進行一次自查,每年一次全面檢查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公司本部副部長級以上管理人員和派駐單位部門副職以上的公司外派人員每年結合年終考核進行廉政述職;公司有關部門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條 對違紀違規或不認真執行廉政建設工作制度的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進行黨紀、行政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降薪、降職或停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辭退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成績卓著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揚或一定的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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